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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税收原理 ​

本章核心问题:政府凭什么收税、按什么标准设计税制(公平与效率如何权衡)?一笔税被征收之后,负担最终落在谁头上——法定纳税人就是实际负担者吗?税率是不是越高、政府收入越多?

本章脉络 ​

税收理论的四个问题各有自己的出生年代,把它们按时间排开,本章的骨架就立起来了。第一问「凭什么收、怎么收才正当」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老问题:亚当·斯密 1776 年在《国富论》第五篇提出税收四原则(平等、确实、便利、经济),瓦格纳在 19 世纪末把它扩展成涵盖财政政策、国民经济、社会公正与税务行政的四组九项原则,其中「按能力课税」的一条演化为现代的累进税率——边际效用学派为它补上了理论根据(等量牺牲说:让不同收入者牺牲的效用相等,必然要求高收入者承担更高的税率)。第二问「收税本身损失多少」是 20 世纪福利经济学的问题:杜比伊 1844 年分析公共工程时已经意识到税收使价格偏离成本会消灭部分交易价值,马歇尔的消费者剩余工具把这件事变成几何图形,哈伯格在 1950—60 年代把它推广为可计算的「三角形」,税收中性从基准观念变成一条设计原则;拉姆齐 1927 年回答庇古提出的「怎样收一笔既定收入的扭曲最小」时证明,答案居然是「对弹性小的商品征重税」——效率与公平在这里第一次正面相撞。第三问「负担落到谁头上」即税负归宿问题:法定纳税义务人与实际负担人可以分离,转嫁的程度由供求弹性决定,这是从李嘉图到马歇尔一脉的归宿分析,也是理解「增值税究竟谁在承担」这类现实争论的工具。第四问是供给学派给 1970 年代滞胀的回答:拉弗 1974 年(流传的版本是在华盛顿一家餐厅的餐巾纸上)画下税率与税收的倒 U 关系,里根 1981 年据此减税,由此引爆的「美国经济是否处在曲线的禁区段」之争至今未休。本章概念部分按「税率结构—价格关系—中性基准—转嫁机制—总量曲线」展开,最适课税理论作为综合收束——它把前四问装进同一个优化框架(拉姆齐的商品税、米尔利斯 1971 年的所得税),是现代税收理论的地板与天花板。

核心概念 ​

累进税率 ​

累进税率是指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按计算方法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的全部按其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统一征税;超额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按数额划分等级,各等级分别适用各自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同一数额的课税对象同时使用几个税率。一般认为,累进税率有助于体现量能课税原则,有利于实现收入的公平再分配。

「量能课税」为什么要求累进而不仅是比例?19 世纪的牺牲说给出了最清晰的论证:按边际效用递减,一元钱对低收入者的效用大于对高收入者的效用;要让不同纳税人牺牲的效用总量均衡(穆勒的等量牺牲、庇古的最小总牺牲),高收入者必须按更高比例纳税——累进税是效用论推导出的公平形态。而全额累进与超额累进的差别是税制设计里一个「临界点」级别的技术问题:全额累进下,应税所得刚好越过级距要多缴一大截税(多赚一元、税额跳几千元的悬崖效应),还会诱发收入在临界点附近的操纵;超额累进分段计算消除了悬崖,代价是征管复杂。现代各国所得税普遍采用超额累进,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适用 3%—45% 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2018 年修法后,2019 年起施行)。累进的反面概念同样要立起来:比例税率(一率到底)与累退税率(低收入者实际负担率更高)——许多商品税因为低收入者消费支出占比高而具有累退性,这正是第 6 节最适课税理论要调和的效率—公平冲突的第一现场。

价内税与价外税 ​

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税收可分为价内税与价外税。价内税是指税额包含在商品价格之中,购买者购买商品时即缴纳应缴之税:税率既定时商品价格越高税收越大,税率变化而价格不变时高税率带来高税收,价内税依托价格实现、与价格高低关系密切,消费税属于价内税。价外税是指在商品价格之外对购买者所征的税:价格中不含税金,购买者除支付价款外,还要依据所支付的价格另行纳税。

这个区分看着像技术细节,实际决定了两件事:税收的可见性与价格的税收弹性。价内税把税藏进价格,消费者的支付行为与纳税行为合二为一——这既是征管便利(在中国,消费税在生产环节从价计征,随价实现),也是感知的钝化:税率上调直接表现为涨价,纳税人未必意识到自己在多缴税。价外税实行价税分离,发票上商品金额与税额分列,中国增值税即如此——增值税收款人「替国家代收」的每一笔税款都写在票面上,这不仅是为了消费者知情,更是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运行基础:下一环节凭票抵扣上一环节税款,链条管理要求税额可识别。两种模式的国际对照也说明其含义:美国零售销售税习惯价外加收,标价 10 美元结账付 10.7 美元;欧洲增值税与中国的做法相同,标签价即含税价。同一笔税负,价内包装与价外包装给纳税人的心理感受完全不同——税收心理学(对「税感」与「框架效应」的研究)证实价外标价降低了对税收的抵制,这对理解税制改革的政治可行性并非小事。

税收中性 ​

税收中性是指政府课税不扭曲市场机制的运行,或者说,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如果课税改变了以获取最大效用为目的的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或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生产者的生产行为,从而改变了私人部门税前的资源配置状况,这些改变效果即税收的非中性。

税收中性的价值不在「现实能实现」,而在它是衡量一切税制的基准线——就像真空之于物理实验。任何以交易额、所得额为税基的税收都会改变相对价格或相对回报,从而改变行为;唯一无扭曲的税是一次总付税(人头税),它不随任何经济行为变化。但人头税在公平上不可接受——它对富翁与乞儿一视同仁——英国撒切尔政府 1989—1990 年用「社区费」(人头税)替代地方财产税,引发了大规模抗税运动与骚乱,1991 年即被废止。这个案例把中性概念的真实处境摆得清清楚楚:效率上完美的税往往公平上不可行,现实中一切税制都在两者的缝隙里做次优选择。中性原则的实际用法因此是「比较级」而非「绝对级」:在既定收入目标与公平约束下,尽量选择扭曲小的税基与税率结构——宽税基、低税率比窄税基、高税率扭曲小(同样收入、更少的活动被挤出),这就是增值税「宽税基」改革与全球税制「宽基低率」趋势的理论出处。它同时是评估税收优惠的标尺:每一条减免优惠都是一次有意的非中性,其正当性必须来自要矫正的外部性或政策目标,否则就是用财政工具扭曲市场。

税负转嫁 ​

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或供应者的一种经济现象。广义上它包括税收负担转移和最终归宿两个部分:转嫁与价格升降直接相关,是税收负担在各经济主体之间的重新分配,也是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的自主行为。转嫁方式有前转(抬高售价转给购买者)、后转(压低进价转给供应者)、混转(前转后转并用)、消转(通过改进技术与管理自行消化)与资本化(对耐久资产的课税折算进资产价格,由购买者一次性承担)。

这个概念要回答的问题由来已久:李嘉图论证对地主的税由地主负担(土地不能转移),对利润的税最终落在利润上;马歇尔把问题精确化——归宿取决于供求弹性的对比。它的现代意义可以从一个日常争论看清:增值税法定由企业缴纳,但企业「缴纳」不等于企业「负担」——发票上的税额计入售价,最终由消费者在每一次购买中承担;反过来,对烟草征收的高额消费税,厂商未必能把全部税负转出去(提价抑制销量),归宿在厂商利润、经销商与消费者之间按弹性分配。资本化是转嫁里最反直觉的一种:对土地征收的年税,其未来各期现值会被一次性折算进土地现价——买主实际替卖主缴了未来的全部税,这解释了为什么税制变动会对资产价格产生剧烈的一次性冲击,也是房产税讨论中最受关注的分配效应:已按高房价购房的人面对新税,没有「转嫁出去」的退路。

拉弗曲线 ​

拉弗曲线反映税率与税收总额之间的关系,由供给学派经济学家阿瑟·拉弗提出(1974 年,流传的故事是在华盛顿一家餐厅的餐巾纸上画给白宫助手看的),是供给学派降低税率以刺激生产与增长的理论依据之一。如图 4-1,横轴为税率、纵轴为税收总额,曲线是一条先升后降的倒 U 形:税收总额随税率上升而增加,但税率增至一定程度后两者转为负相关。它包含的思想有:

  • 高税率不一定取得高收入,高税收不一定高效率——高税率挫伤生产与经营积极性,引起生产下降、税基萎缩。
  • 取得同样多的税收可以有两种税率,其中低税率从长远看促进生产发展。
  • 理论上存在税率与税收的最优组合。

这条曲线的经济学内核其实并不新鲜(杜比伊在 1844 年的税收分析里已有同样的思想:税率过高会消灭税基),它的历史影响来自 1970 年代的政治时机:滞胀让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失语,供给学派提供了「减税可以自己买单」的希望,里根 1981 年减税(最高边际税率 70% 降至 50%,1986 年进一步降至 28%)成为它的实践。经验上的争点只有一个:现实经济是否处在曲线的下降段(「禁区」)?多数研究给出的答案是——对多数税基而言不是:美国战后税率区间内,减税很少能完全自我融资;但对特定税基(资本利得、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因为逃税、避税与收入跨期转移对税率高度敏感),下降段确实存在过。一个生动而严肃的案例来自瑞典:1970 年代末其边际税率叠加可超过 100%,儿童文学作家林格伦 1976 年发表讽刺故事《Pomperipossa in Monismania》——故事里作家的边际税率达 102%,多写作反而倒赔钱——这篇文章激起公愤并影响了当年的大选结果,次年瑞典把最高边际税率降到 75% 以下。税率高到消灭工作与申报的激励,就是曲线右半段的政治版本。

问题与分析 ​

税收靠什么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

税收的基本特征包括三个方面: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这「三性」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基本特征,不同时具备三性的财政收入不成其为税收。

  • 强制性:征税凭借国家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令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
  • 无偿性: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直接代价。
  • 固定性:征税前就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征税对象与统一的税率比例或数额,只能按预定标准征税。

三性各自针对一种「邻类」而立。强制性把税收与国债、自愿捐赠分开——国债是契约信用,可以拒绝购买;税不能拒缴。无偿性把税收与规费、土地出让金分开——规费对应特定服务(办证收费),税款不与特定服务一一对应(这正是「受益原则」在现实税制中让位于「能力原则」的原因:国防、司法这类公共物品无法按人计价)。固定性把税收与罚没、摊派分开——罚款可以随执法力度伸缩,税必须事先法定,这正是 1985 年以来中国宪法「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与《立法法》税收法定原则(2015 年明确)的意义所在;历史上「越权减免税」「包税制」破坏的正是固定性,其代价是可预期性与公平。三性合起来回答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为什么公共物品靠自愿交易供给不了(第 1 章免费搭车),而税收能——因为只有税收同时具备「强制覆盖所有人、普遍与能力挂钩、规则事先确定」这三重属性,把免费搭车的均衡打破了。

税为什么带来超额负担?——哈伯格三角 ​

税收的超额负担理论由哈伯格首先利用马歇尔的基数效用理论加以说明,后称为马歇尔—哈伯格超额负担理论。

图 4-2 表示一种商品的市场,D 是需求曲线,S 是供给曲线,征税前均衡点为 E,产量 OG,价格 OB。假定政府对该商品课征从量税,供给曲线左移至 ,税后均衡点为 F,产量减至 OH,价格升至 OA。税收收入等于销售量乘以税率,即面积 ACDF;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剩余是 ABEF,生产者损失的生产者剩余是 BCDE,两者合计为 ACDEF——显然大于政府收到的 ACDF。二者之差,三角形 FDE,就是课税的超额负担:纳税人不仅缴了税,还因价格上升、消费减少而承受了政府没有拿到的净损失(消费被迫转向次优替代,选择被扭曲)。税收的经济效率要求把这块「哈伯格三角」的面积最小化。可用的思路有三种:对供求弹性为零的商品征税(行为不变,无三角);对所有商品等比例征税(不制造商品间的相对价格扭曲);对所得征税(统一作用于全部收入,不改变商品间选择)。

三种思路合起来指向同一个原理:超额负担的根源是相对价格的扭曲,扭曲大小与行为响应(弹性)成正比。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同样税率下宽税基比窄税基扭曲小、为什么增值税化(消除中间环节的重复课税对相对价格的扰动)是全球税制改革的主流。但三种「减负」方案各有暗礁,留到最适课税理论一节展开——效率上的药方,常常就是公平上的病灶。

税负能不能转出去?——四个条件 ​

在价格可以自由浮动的前提下,税负转嫁的程度受多种因素制约:

  • 供求弹性。供给弹性较大、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较易转嫁;供给弹性较小、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不易转嫁。谁对价格不敏感、谁在议价中让步,负担就落在谁头上。
  • 税种性质。商品课税较易转嫁,所得课税一般难以转嫁——转嫁的最主要通道是变动价格,与价格关系密切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容易走这条通道,与价格关系疏远的所得课税无从下手。
  • 课税范围宽窄。范围宽的较易转嫁(消费者找不到未加价的替代品,只能接受涨价);范围窄的难以转嫁(替代品一换,涨价即失客)。
  • 转嫁与利润的权衡。全部转嫁需把售价提高到一定水平,而提价影响销量进而影响总利润;经营者必须比较转嫁所得与销量损失,若后者大于前者,宁可自行负担部分税款以保住销量。

四个条件可以统一成一句议价语言:转嫁是纳税人与交易对手之间的一场博弈,筹码是各自的弹性(退出选项)。它给出的政策教训相当现实——把「税收调节」寄托在名义纳税人身上常常落空:对厂商征收的奢侈品税未必由厂商承担(1990 年美国豪华车税最后压在汽车工人就业上并被废除),烟酒税以消费者为归宿(两类商品需求弹性低、范围宽),而对土地的税几乎全部资本化进地价由卖方吸收。设计税制时问「税单开给谁」远远不够,必须问「弹性结构让负担最终落在谁头上」。

税率越高,税收越多吗?——拉弗曲线的三句话 ​

拉弗曲线对说明税率、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一般关系有三点含义:

  • 高税率不一定取得高收入。税收先随税率上升而增加,税率过高后转为负相关:高税率挫伤积极性、削弱经济活力,导致生产停滞或下降、税基萎缩;高税率还往往伴随过多减免扣除,造成税制不公平。
  • 同一收入可以对应两种税率。适度的低税率短期减少收入,长远促进生产、扩大税基,反而有利于收入增长。
  • 理论上存在最优税率。使税收总额最大的税率在曲线顶点;「最优结合在实践中少见,但曲线证明了其可能,它是税制设计的理想目标」。

三句话的正确用法各不相同。第一句是警告:税率进入下降段后,加税适得其反——瑞典超过 100% 的边际税率是教科书级的实例。第二句是改革话语:同等收入下选低税率,把「藏起来的活动」请回来——中国 2018 年个税修法提高起征点、增设专项附加扣除,其论证逻辑正是「降低劳动所得边际负担」。第三句最容易被误用:顶点只是「政府收入最大化」的税率,不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税率——一个把经济压在顶点的政府收得最多,未必对社会最好;供给学派政治影响力大增的原因,正是把「收入顶点」与「增长最优点」混为一谈的说服力。判断一个经济是否在顶点附近,实证上要看税收弹性对税率变化的响应,这把话题引向最适课税理论。

综合论述 ​

什么是最适课税理论?——从拉姆齐法则到米尔利斯的所得税 ​

最适课税理论以资源配置的效率性与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为准则,对构建经济合理的税制体系进行分析。理想的最优课税假定政府在建立税制时对纳税人的信息(纳税能力、偏好结构等)无所不知、且具有无限征管能力;现实中政府信息不完全、征管能力有限,最适课税理论研究的正是这种信息不对称下,政府如何征税才能既满足效率要求又符合公平原则。

理论的基石有三个方面:个人偏好、技术与市场结构明确表现(偏好可由效用函数刻画,技术一般具规模报酬特性,市场通常是完全竞争的);政府必须通过一套管理费用低廉的有限税收工具筹措既定收入——与经济决策无关的一次总付税一般不予考虑(因其不可行或不公平),任何可行税收工具都与个人消费相关;在多人模型中以社会福利函数(对个人效用的加总)为标准,在有限的税收工具集中选择最适税制。主要内容包括:

  • 直接税与间接税相互补充而非相互替代——两大税系各有优缺点。
  • 税制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政府的政策目标:以分配公平为主,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以经济效率为主,选择以商品税为主体。
  • 逆弹性命题(拉姆齐法则):各种商品需求相互独立时,商品税率应与该商品自身价格弹性成反比。
  • 最适商品课税要求开征扭曲性税收:政府信息不完全、征管能力有限,按拉姆齐法则征商品税不能保证生产高效率,还须课征其他扭曲性税收;要使商品税具有再分配功能,也必须征扭曲性商品税。
  • 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较低累进程度的所得税即可实现收入再分配,过高的边际税率既损失效率又无益于公平目标的实现。
  • 最适所得税率呈倒 U 型:从公平与效率的总体角度看,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适当高些,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

这套结论的正确打开方式是把它读成一场「两个不可能」之间的走钢丝。第一个不可能来自效率侧:拉姆齐 1927 年在回答庇古的提问时证明,既定收入下扭曲最小的商品税结构是「弹性小者重税」——对盐、粮食这类离不开的商品下重手,因为它们的行为响应最小。但这个效率解在公平上是灾难:弹性最小的恰恰是穷人的必需品,按拉姆齐法则征下去,税制全面累退。第二个不可能来自公平侧:线性所得税的最优累进程度取决于劳动供给弹性,米尔利斯 1971 年的非线性模型(1996 年诺贝尔奖)用可分离性与激励相容约束推出:最优边际税率对最高收入者应当相当低(极端情形下趋近零)——因为对最高收入者的重税只扭曲其边际决策,收不回多少税。两个不可能相加,得到理论的实际形态:商品税与所得税互补(商品税管效率、补所得税的再分配;其累退性由差别税率与财政支出的整体公平性对冲),所得税用适中而非极端的累进(表述里「中等收入者边际税率可高些」的倒 U 结构,与其说是规范结论,不如说是效率—公平权衡下边际税率曲线的典型形状,萨伊兹 2001 年用美国数据估计的最优税率表正是这一形状)。2011 年米尔利斯主持的英国税制评估(Mirrlees Review《Tax by Design》)把这套理论变成了现实税制改革的系统蓝图——中国 2018 年个税改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专项附加扣除)与增值税简并税率,也处在同一条理论延长线上。

局限与后续 ​

本章的理论在三个方向上被接着改写。

第一,拉弗之争从政治口号变成了弹性测量。1980 年代减税潮之后,宏观证据并不支持「美国整体处在曲线右段」:里根减税带来的是赤字扩张而非收入自偿。但研究细化后,「局部拉弗效应」得到确认——资本利得税的兑现行为、高收入者的避税与收入转移对税率高度敏感(费尔德斯坦把纳税人对税收的真实反应从劳动供给扩展到避税行为,证明其弹性远大于传统估计),戴蒙德与萨伊兹 2011 年的测算把美国最优最高边际税率放在 70% 上下——远高于现行水平但远低于 1970 年代水平;国际比较发现,一些欧洲国家实际上运行在自身拉弗顶点的附近(特拉班特与乌利希 2011 年对 OECD 国家的估算)。。拉弗曲线从一个「减税正当」的政治符号,沉降为「税收弹性须按税基分测」的技术框架。

第二,最适课税理论在信息经济学与行为经济学中被改造。米尔利斯框架的核心假定(能力不可观测、只能通过收入筛选)把「信息结构」放进了税制设计,这使税收理论与其他机制设计理论合流;行为税收学则发现纳税人对税率本身的反应之外还有框架反应(心理账户、税感钝化——本章价内价外税一节已经触及),助推与默认选项被引入税收遵从与储蓄政策的设计。分配核算的进展(皮凯蒂、萨伊兹、祖克曼对高收入与财富集中度的测量)把「税制累进性」从年度所得扩展到财富与代际转移,财富税、遗产税、全球最低企业税(2021 年 OECD/G20 双支柱协议,140 多个辖区参与)成为最适课税的当代前沿——理论问题依旧(怎么在资本流动的约束下对财富征税),工具却已经是国际税收协调。

第三,中国经验为这批理论提供了自己的一组检验:增值税的全面转型(2009 年消费型增值税、2012—2016 年「营改增」,服务业纳入抵扣链条)是「中性化改革」的大型实验——消除重复征税即消除商品与服务间的相对价格扭曲;2018 年个税引入专项附加扣除与综合计征,是最适所得税「宽税基、适累进、按能力扣减」原则的中文实践;税收法定原则 2015 年入《立法法》后各税种陆续立法,则是三性中「固定性」的制度化。这些改革效果的研究(如营改增对服务业分工与企业税负的影响、个税改革的劳动供给反应)仍在积累,但方向与本章理论的预言一致:扭曲随税基加宽、税率适中性而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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