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第 4 章 金融中介体系 ​

本章核心问题:金融中介机构有哪些类型?商业银行如何运作?为什么需要中央银行与最后贷款人?

本章脉络 ​

本章讨论的机构不是同时出现的,各自的诞生理由也不同,把时间线摆出来就能看懂后面每个概念为什么重要。最早的商业银行形态出现于 17—18 世纪的金匠与意大利钱庄传统里,靠的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这一在任何直接融资都能实现的业务;真正把它推上经济中心位置的是工业革命——企业规模与贷款期限同时拉长,需要有一类能长期持有客户关系、能监督借款人的机构。格申克龙(1962)对后发国家的研究给出了最有力的版本:在资本市场尚不存在的德国、日本与俄国,银行不是市场的补充而是市场的创造者,它替缺乏经验的家庭做选择、替无法分散风险的投资者做监督,甚至持有工商企业的股份。中央银行晚得多也偶然得多:1694 年英格兰银行成立的理由是为对法战争融资,它在此后一百多年里只是一家普通股份制银行,直到 1825、1847、1857、1866 年四次危机中被迫充当其他银行的靠山,「最后贷款人」才由实践沉淀为职责(白芝浩在《伦巴第街》1873 中给出规则);美联储更晚(1913 年《联邦储备法》),中国则要到 1948 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1984 年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存款保险与分业经营是同一次危机的产物:1929—1933 年美国近万家银行倒闭之后,1933 年《银行法》同时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1934 年开业)与《格拉斯-斯蒂格尔》确立的分业原则——前者是为了让储户不必监督银行,后者是为了让银行不再拿存款去炒股。有意思的是四十多年后两条腿反向撤回:利率波动与管制规避催生的创新(本章「金融创新」一节)使 1933 年的架构失效,1986—1999 年美国逐步放开(1999 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废除分业限制),英国与瑞士本就没有严格分业;而 2008 年之后又部分退回(美国 2010 年沃尔克规则、英国 2013 年维克斯委员会的零售批发分隔)。中国的体系重构在 1994 与 1998—2005 两个节点:1994 年成立三家政策性银行,把政策性业务从商业银行剥离;1998 年发行 2700 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四家大银行资本金、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剥离约 1.4 万亿元不良资产,2003—2005 年注资改制并上市——没有这两步,本章所讲的「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的企业」在中国只是名义上的。资产证券化(1970 年吉利美首次、1980 年代扩展到信用卡与汽车贷款)与表外业务(1960 年代欧洲货币市场、1980 年代贷款承诺与证券化服务)则是这条「绕开资产负债表」主线的两个高峰,也正是 2008 年危机中出问题的部分。把这条线读通,本章的六个概念就不再是并列的名词,而是一份份危机清单。

核心概念 ​

金融机构体系 ​

金融机构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内在金融领域承担不同职能的各类机构的总体结构。通行的划分以能否吸收存款、是否受审慎监管为标准:一类是存款性公司,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与储蓄贷款机构、信用合作社;一类是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此外还有监管机构、交易所、清算结算机构等市场基础设施。中国的现行结构可概括为「一行一局一会」加上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与农商行、以及各类非银机构:2023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承接原银保监会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留资本市场监管。之所以必须先讲总体结构:本章后面的四个概念(表外业务、资产证券化、全能银行、存款保险)全都涉及「机构之间的边界」,若不先知道边界划在哪里,就看不出这些创新是在跨越哪条线。格利与肖(1960)提出的挑战正与此相关:他们指出银行与非银机构之间许多差别只是历史的监管安排,一旦管制放松,「中介」与「市场」的界限就会模糊——这句话在 1980 年以后的美国与 2012 年以后的中国都得到验证,也是「影子银行」这个概念成立的前提。

表外业务 ​

表外业务是指凡未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且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的业务。 广义的表外业务既包括传统的中间业务,又包括金融创新中产生的一些有风险的业务,如互换、期权、期货、远期利率协议、票据发行便利、贷款承诺、备用信用证等业务。 通常提及的表外业务专指后一类有风险的业务,属狭义表外业务。

必须把这两类分开,因为它们在监管眼中是完全不同的东西。结算、代理、托管这类中间业务赚取手续费,不形成或有债权债务;而贷款承诺、票据发行便利、备用信用证、衍生品名义本金则会在特定条件下变成表内的资产或负债——它们是「尚未发生的资产负债表」。这正是表外业务存在的经济理由:银行把风险承诺卖出去、把手续费赚回来,同时不占用资本金与准备金。问题也出在这里。1980 年代美国大陆伊利诺伊银行 1984 年出事时,监管者才发现其表外头寸规模巨大;2007—2008 年,西方银行此前移到表内的结构化投资工具(SIV)与流动性便利承诺被迫回表,一夜之间使账面上的资本充足率失效——「表外」两个字在恐慌时并不构成隔离。因此 2010 年《巴塞尔协议 III》的两项新指标(杠杆率不分风险权重、把表外敞口按信用转换系数计入;流动性覆盖率要求压住批发性融资依赖)实际都是针对这个概念设计的补救,本章与第 6 章金融监管的接口就在这里。中国的对应经验是 2013—2016 年的银行理财与同业专项:银行通过理财、委托贷款、信托受益权把信贷移出表外,绕开存贷比、行业限制与资本占用,2017 年整治与 2018 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限制资金池与嵌套,正是对同一逻辑的收敛。

资产证券化 ​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已经存在的信贷资产集中起来并重新分割为证券进而转卖给市场上的投资者,从而使此项资产在原持有者的资产负债表上消失的融资形式。作为直接信贷资产的主要持有者,商业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最适合开展此类业务。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含义是将贷款或应收账款转为可流通的金融工具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体系包括以下内容:普通型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卡支持证券、资产支持债务、资产支持优先股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证券化要解决的问题很具体:银行的贷款是长期、不流通、且被借款人关系锁定的资产,而它需要的资金是随时可回流的。把贷款卖出可以回收资金、释放资本占用、把集中度风险分散给市场。第一单现代证券化产品是 1970 年美国吉利美(GNMA)发行的过手凭证(其基础资产是政府担保的住房抵押贷款),1977 年房利美进入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市场,1985 年第一单以汽车贷款为底层的证券化(由银行信用卡与租车应收款发起)出现,此后扩展到信用卡应收款、学生贷款、设备租赁与应收账款。它的机理成立与否取决于一件事:投资者能否看清底层资产的现金流与违约特征。为此设计者搭了三个部件——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把资产装入特殊目的载体,使原始权益人倒闭不影响现金流)、分层(优先、中间、劣后档,把损失顺序切给不同风险偏好者)、以及超额抵押与利差账户等增信。2007—2008 年的失败恰恰发生在这三个部件都失灵的场合:分层被误读为「高级档永远安全」,因为大家忽视了底层贷款的相关性;破产隔离被发起人持续提供的隐性流动性支持侵蚀;最关键的,是次级贷款本身的质量在层层转卖中再也无人核实。「发起—分销」模式把放贷者的利益从「借款人能否还得起」挪到「这笔贷款能否卖得掉」,这是本章这个概念必须记住的代价。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2005 年由国家开发银行(CLO)与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启动,2008 年因危机暂停、2012 年重启,此后以「报备制 + 银行间市场」为主,基础资产已扩展到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租赁、消费金融与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截至近年的存量结构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与委托贷款仍是主要品种——与美国的差别在于中国的证券化更多服务于资本占用管理,而不是像美国那样服务于住房可支付能力政策。

全能型商业银行 ​

全能型商业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一切金融业务,包括各种期限和种类的存贷款,各种证券买卖以及信托、支付清算等金融业务。

与它相对的是职能分工型(分业经营):法律限定金融机构分门别类、各有专司,商业银行不得经营证券承销与自营。这两个概念之争不是学术偏好,而是三次经验叠加的结果。第一是德国与瑞士的长期实践:全能银行通过持有工商企业股份、派遣董事参与治理,在 19 世纪后期成功地为后发工业国动员了资本,但 1931 年达纳特银行(Danat-Bank)倒闭显示,当银行自身陷入困境时,它与企业之间的风险会双向放大。第二是 1933 年美国的判断:国会听证把大萧条的信贷收缩部分归咎于投资银行用储户资金承销劣质证券,《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因此禁止会员银行从事证券承销与买卖,同时建立存款保险。第三是 1980 年之后的反向撤回:利率波动使银行利差被压缩(见下文「金融创新的直接原因」),分业限制让银行无法提供客户所需的全套服务,日本在 1970—80 年代以「综合金融研究所」推动全能化,美国 1999 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分业条款、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同时持有银行与证券、保险业务。2008 年之后的态度又不是一边倒:美国沃尔克规则(2010 年通过、2013—2015 年分阶段实施)限制银行自营交易与对私募股权、对冲基金的持有,英国维克斯委员会(2011—2013)建议把零售存款业务与批发投行活动在法人层面隔开(ring-fencing),德国则维持全能模式未改。也就是说,「分业与混业孰优」在事实上没有终结,只是被重新表述为一个更精确的问题:受到存款保险与最后贷款人保护的零售银行,应该承担多大程度的市场风险。中国目前的安排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金融控股与综合化经营试点并存」,这一选择背后的顾虑正是上面这个问句。

最终贷款人 ​

最终贷款人(亦称最后贷款人)是指在危机时刻中央银行应尽的融通责任,它应满足对高能货币的需求,以防止由恐慌引起的货币存量的收缩。 最终贷款人的作用:

  • 一是支持陷入资金周转困难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免银行挤兑风潮的扩大而最终导致整个银行业的崩溃;
  • 二是通过为商业银行办理短期资金融通,调节信用规模和货币供给量,传递和实施宏观调控的意图。

这个概念的全部难度在「怎么救」而不是「救不救」。白芝浩在《伦巴第街》(1873)给出的三条规则至今仍是讨论基准:在恐慌时放款、以好的资产作抵押、以惩罚性高利率放款,并把对象限定为暂时缺流动性而非资不抵债的机构。这三条的深意在于它同时处理两个失败模式:不放款会让流动性恐慌变成偿付危机(1907 年美国靠 J.P. 摩根个人协调、1930—1931 年美联储眼看着银行倒闭潮而不作为),放款过宽则会让银行与储户都失去审慎动机。第二条失败模式正是弗里德曼与施瓦茨(1963)之后学界对最后贷款人最主要的批评方向,2008 年的「太大而不能倒」把它变成了政策议题——救助使债权人与交易对手免于损失,于是市场永远不会为大银行的高风险负债定价。危机后的处理方式是不再笼统救助、而是给出一整套替代安排:美国 2010 年《多德-弗兰克法案》设立的有序清算授权(OLA)与 2013 年起联储对贴现窗口常备性改革(一级交易商信贷便利 PDCF,2020 年 3 月启用),欧元区 2014 年起紧急流动性援助(ELA)须经欧洲央行批准,欧盟《银行复苏与处置指令》(BRRD,2014)确立内部纾困(bail-in)优先于外部注资。中国的对应制度是中国人民银行自 2000 年代起通过再贷款、临时流动性便利等工具承担职能,并在 2022 年《金融稳定法(草案)》中把「最后贷款人」条款成文化(该法至 2024 年仍未通过,制度仍在建设中);2019 年包商银行被接管、按分组兑付打破同业刚兑,是一次真实的处置演练。至于「谁有资格得到帮助」这条边界为什么总在移动,见第 6 章金融监管体系与本章存款保险一节。

存款保险制度 ​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对存款人利益提供保护、稳定金融体系的制度安排。 在这一制度安排下,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根据其吸收存款的数额,按规定的保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存款机构破产而无法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支付法定保险金的责任。

这项制度要解决的是一个博弈问题:挤兑可以在一天内杀死一家其实并未破产的银行,而每个储户单独的理性选择都是先取钱——戴蒙德与道布维茨(Diamond-Dybvig,1983)用这个模型说明,存款合同「先存后取、随时可兑」的设计本身就内含多重均衡,跑与不跑都是均衡。存款保险的作用是直接删掉恐慌均衡:如果小额存款确定全额受偿,储户就没有在半夜排队的理由。它的代价同样明确:储户从此不再有动机监督银行,风险被转移给保险机构与最终埋单者,因此必须与审慎监管、风险差别费率与限额偿付同时设计(这是本章与第 6 章不可拆读的原因)。具体参数:美国 1933 年立法、1934 年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1980 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与货币控制法》把保额从 4 万美元提到 10 万美元,2008 年临时全额担保后于 2010 年《多德-弗兰克法案》中永久化为 25 万美元,2023 年硅谷银行与签名银行倒闭后又引发「无上限保护小银行储户是否算新的隐性担保」的争论(财政部以「系统性风险例外」为由全额覆盖,同时改口不救股东与高级债权人);欧盟单一担保机制下标准保额为 10 万欧元。中国的路径是 2015 年 5 月 1 日《存款保险条例》施行,最高偿付限额人民币 50 万元(覆盖约 99.6% 的存款账户)、实行基于基准费率的差别费率、并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成立)承担早期纠正与风险处置职能;2019 年包商银行、2022 年河南村镇银行两案,检验的正是这个限额之外的大额与「非存款」产品由谁承担。

问题与分析 ​

商业银行凭什么不同于一般企业? ​

商业银行区别于一般工商业企业的地方,在于它的特定经营活动内容和职能作用。

  • (1)充当企业之间的信用中介

通过吸收存款,动员和集中社会上闲置的货币资本,再通过贷款或投资方式将这些货币资本提供给经营产业的资本家使用,银行成为货币资本贷出者(lender)与借入者(borrower)之间的中介人。这有助于充分利用现有的货币资本。

  • (2)充当企业之间的支付中介

通过为各个企业开立账户,充当企业之间货币结算与货币收付的中间人。在这里,银行是以企业的账户和出纳的资格出现的,由此可加速企业资本周转。

  • (3)变社会各阶层的积蓄和收入为资本

将原来预定用于消费的积蓄和收入,通过银行汇集起来,提供给企业家作为资本运用。这可以扩大社会资本总额。

  • (4)创造信用流通工具

在上述各项业务的基础上,商业银行成为银行券和存款货币的创造者。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券的权利后来被取消了,但其在组织支票转账基础上对存款货币的创造,则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四条之中真正的分水岭是第(4)条:只有银行能以记账方式创造可作为支付手段的存款,这也是为什么第 1 章的货币乘数只适用于银行体系、而证券公司与基金不算「创造货币」(它们只是把已有的购买力在不同持有人之间搬动)。第(1)(3)条回答的是「为什么不能直接融资」:企业发行债券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家庭既缺信息也缺议价能力,由银行做筛选、监督与期限转换(借短贷长)在交易成本上更省。第(2)条则是最容易被忽略却最具公共品性质的一条——支付清算一旦停摆,全社会的债权债务都无法结清,正因如此这一职能最终落到中央银行手里(见本章「中央银行产生的原因」)。格申克龙(1962)对后发工业化的研究把这几条作用推到极端:在资本市场缺位的年代,银行不只是「撮合」储蓄与投资,它替代性地承担了企业家职能——这也是理解中国国有银行在 1979 年以前角色、以及 1994 年为什么必须设立政策性银行的关键背景。

银行的钱从哪里来、用到哪里去? ​

  • (1)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是指将自己通过负债业务所聚集的货币资金加以运用的业务。这是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对于所聚集的资金,除了必须保留一定部分的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以应付客户提存和转账结算的需求外,其余部分主要是以贴现、贷款和证券投资等方式加以运用。

  • (2)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是指形成其资金来源的业务。其全部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本和吸收的外来资金两部分。

自有资本包括其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股份资本以及公积金和未分配的利润。这一部分也称权益资本。存款货币银行的资金来源中自有资金所占比重很小,不过却是吸收外来资金的基础。外来资金主要是吸收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向其他银行和货币市场拆借,以及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等。

把这张表读成「低息进、高息出」会漏掉两点。第一,负债端决定银行能被什么冲击杀死:以同业拆借、发行债券等批发性融资为主的银行,其负债会在市场对其信心消失的当天停止续做——北岩银行 2007 年 8 月(英国首家因批发融资断流而被救助的银行,储户在门口排队取现)、雷曼兄弟 2008 年 9 月、硅谷银行 2023 年 3 月(其负债中无担保批发性质的存款比例约三分之二,且高度集中于同一行业)都是同一机制;以居民定期存款为主的银行则相对稳,这解释了为什么「存款竞争」在各国监管中都不是小事。第二,权益资本比重小不等于不重要:自有资本的作用是吸收非预期损失,1988 年《巴塞尔协议》把核心资本比率定为 4%、总资本 8%,正是承认「一家只有 8% 自有钱的机构经营 92% 别人的钱」这一结构本身即系统性风险的来源。中国语境还多一条:商业银行曾长期以超常规模的分支机构与政府信用背书扩张负债端,2014—2016 年同业负债占比快速上升(部分银行接近监管后来的 1/3 上限)与 2019 年包商银行事件后中小银行同业存单利率跳升,讲的就是负债端的脆弱性如何变成整个体系的分层定价。

银行为什么越来越「全能」?两种经营模式的划分与趋势 ​

  • (1)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两种类型

按经营模式划分,商业银行分为:

  • 职能分工型银行
  • 全能型银行

职能分工型的基本特点是,法律限定金融机构须分门别类各有专司:有专营长期金融的,有专营短期金融的,有专营有价证券买卖的,有专营信托业务的,等等。 职能分工体制下的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最大差别在于:

  • ①只有商业银行能够吸收使用支票的活期存款;

  • ②商业银行一般以发放 1 年以下的短期工商信贷为其主要业务。全能型商业银行,又有综合型商业银行之称,它们可以经营包括各种期限和种类的存款与贷款的一切银行业务,同时直至可以经营全面的证券业务等。职能分工型模式称之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相对应地,全能型模式则称之为混业经营、混业监管模式。

  • (2)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发展趋势

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伴随迅速发展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和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在执行分业经营的国家中,商业银行经营日趋全能化、综合化。

这一趋势的驱动力可以拆成三股,且都能对上具体制度:一是规避管制的套利(美国 Q 条例限制存款利率上限,1978 年起通胀使实际上限为负利率,银行遂以 NOW 账户、自动转账服务(ATS)、货币市场基金共同基金与回购等形式突破,最终促成 1980 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与货币控制法》与 1986 年完成取消);二是需求侧变化(养老金与共同基金做大后,企业融资转向债券与商业票据,银行被迫向证券承销、交易与咨询延伸,即 1970—80 年代美国「脱媒」);三是技术与全球竞争(1986 年伦敦「金融大爆炸」废除固定佣金并允许外资与全能化,直接压着各国跟进)。但「趋势」这个词需要一句保留:混业化在 2008 年后并未继续单调推进,而是变成了「集团层面综合、法人层面隔离」的折中形态——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分业子公司,零售银行与投行活动之间设防火墙,美国(沃尔克规则)、英国(ring-fence,2013 年立法、2019 年生效)与欧盟(利卡宁报告 2014 后转向更温和的处置建议,2021 年未采纳结构性分离强制要求)路径各异。中国的综合化试点同样在「子公司模式」下进行(银行设立基金、租赁、理财、消费金融与 AIC 子公司,2020 年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扩大股权投资试点),并叠加《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 年 10 月施行)的准入与并表监管。换句话说,模式之争的答案不是「谁取代谁」,而是「保护范围划在哪一层」。

是什么直接催生了金融创新? ​

金融创新是西方金融业中迅速发展的一种趋势。 这个趋势从 20 世纪 60 年代后期即已开始,70 年代各种创新活动日益活跃,到 80 年代已形成全球趋势和浪潮。金融创新浪潮的兴起及迅猛发展,给整个金融体制、金融宏观调节乃至整个经济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引发金融创新的直接原因有:

  • (1)规避风险的创新

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西方银行经营面临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化。长期的高通货膨胀率带来了市场利率的上升,并且波动剧烈。利率的剧烈波动使投资收益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这降低了长期投资的吸引力,同时也使持有这类资产的金融机构陷于窘境。银行为了保住存款等负债业务而必须负担更多的利息支出,却面对着长期资产业务由于原定契约利率的限制而无足够的收益来支撑的困境。于是,银行通过创新,创造可变利率的债权债务工具,如可变利率债券、可变利率存款单、可变利率抵押契约、可变利率贷款等,开发债务工具的远期市场,发展债务工具的期货交易,开发债务工具的期权市场等,来规避风险。

  • (2)技术进步推动的创新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得以迅猛发展、广泛应用,有力地支撑和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兴起和蓬勃发展。

首先,技术进步引起银行结算、清算系统和支付制度的创新,进而引起金融服务的创新。如形形色色的银行卡,以及 ATM(自动柜员机)、ATS(自动转账服务)、NOW(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等一系列新兴账户的推出,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络银行的出现,银行间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和售货点终端机的转账系统等。如无电子化、网络化和信息技术作为依托,这一切是难以想象的。

其次,新技术为日益复杂的金融工具的创新提供了技术保障条件。

此外,新技术的运用使金融交易快速地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几乎使全球各个角落的交易主体都联结在一个世界性的金融市场之中。

  • (3)规避行政管理的创新

规避不合理的、过时的金融行政管理法规也导致了金融创新。前面述及,20 世纪 30 年代大危机之后,西方各国纷纷立法,对银行业经营施行极为严格的管理和限制。在激烈的竞争中,金融业为了求得自身的发展,利用法规的漏洞,推出很多新的业务形式。

三条原因的分量并不相等,凯恩(Kane,1981)提出的「管制的辩证法」把第三条列为核心引擎:管制相当于对特定业务征税,创新是对这份税的规避,规避成功后监管再补——互换、期权、欧洲货币、货币市场基金、表外通道在四十多年里依次出现,几乎每一件都能找到它绕开的具体条款(欧洲美元绕 Interest Equalization Tax 与 Q 条例、SPV 绕资本占用、理财绕信贷规模与行业限制)。检验这个循环的最好办法是回看本章前几个概念:表外业务与资产证券化本身就同时具备三条动机(避险、可用技术计价、规避管制)。这也是「创新」与「进步」必须分开评价的原因——2008 年出问题的那部分结构化产品确实履行了创新定义,只是它规避的是本应存在的资本与信息披露约束。2020 年之后的中国经验又添一例:互联网平台存款产品(2021 年 1 月起被要求停止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销售、2020 年 11 月《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高联合贷款出资比至 30%)说明,规避监管的创新在被纠正后,往往以监管升级的方式改变整个中介体系的结构。

综合论述 ​

中央银行为什么会出现?它承担哪些功能? ​

  • (1)中央银行产生的原因

    • ①统一发行银行券的必要。 在银行业发展的初期,众多的银行均从事银行券的发行。 但存在如下问题:

      • a.为数众多的小银行信用实力薄弱,它们所发行的银行券往往不能兑现,尤其在危机时期,很容易使货币流通陷于混乱。
      • b.许多分散的小银行,其信用活动领域有着地区的限制,因此它们所发行的银行券只能在有限的地区内流通。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要求有更加稳定的通货,也要求银行券成为能在全国市场广泛流通的一般信用流通工具。事实上,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一些信誉卓著的大银行,它们所发行的银行券在流通中排挤着小银行的银行券。在这样的基础上,国家遂以法令形式限制或取消一般银行的发行权,并把发行权集中于专司发行银行券的中央银行。
    • ②银行林立,银行业务不断扩大,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票据交换及清算若不能得到及时、合理处置,会阻碍经济顺畅运行。于是客观上需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而有权威的、公正的清算机构为之服务。

    • ③在经济周期的发展过程中,商业银行往往陷于资金调度不灵的窘境,有时则会因而破产。于是客观上需要一个强大的金融机构作为其他众多银行的后盾,在必要时为它们提供货币资金,也即提供流动性的支持。

    • ④同其他行业一样,银行业经营竞争也很激烈,而且它们在竞争中的破产、倒闭给经济造成的动荡,较之非银行行业要大得多。因此,客观上需要有一个代表政府意志的专门机构专司金融业管理、监督、协调的工作。

  • (2)中央银行的功能

    • ①发行的银行 发行的银行就是垄断银行券的发行权,成为全国唯一的现钞发行机构。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现钞都由中央银行发行。硬辅币的铸造、发行,也多由中央银行经管。银行券的发行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为中央银行调节金融活动提供了资金实力。

    • ②银行的银行 银行固有的业务——办理「存、放、汇」,同样是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内容,只不过业务对象不是一般企业和个人而是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的银行,其职能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 a.集中存款准备。通常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必须向中央银行存入一部分存款准备金。其目的在于,一方面保证存款机构的清偿能力,另一方面有利于中央银行调节信用规模和控制货币供应量。存入准备金的多少,通常是对商业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所吸收的存款确定一个法定比例;有时还分别不同种类的存款确定几个比例。同时,中央银行有权根据宏观调节的需要,变更、调整存款准备金的存入比率。不同国家对这一制度的重视程度差异颇大。

    • b.最终的贷款人。19 世纪中叶前后,连续不断的经济动荡和金融危机使人们认识到,金融恐慌或支付链条的中断往往是触发经济危机的导火线,因此提出应由中央银行承担「最终贷款人」的责任。最终贷款人的作用,

      • 一是支持陷入资金周转困难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免银行挤兑风潮的扩大而最终导致整个银行业的崩溃;
      • 二是通过为商业银行办理短期资金融通,调节信用规模和货币供给量,传递和实施宏观调控的意图。
    • c.组织全国的清算。现代支付清算体系是伴随着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而发展的。各国中央银行大多有明文规定,负有组织支付清算的职责。

    • ③国家的银行

    国家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贯彻执行财政金融政策,代理国库收支以及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 a.代理国库。 - b.代理国家债券的发行。 - c.对国家财政给予信贷支持。主要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 直接给国家财政以贷款; - 购买国家公债。 - d.保管外汇和黄金储备,进行外汇、黄金的买卖和管理。 - e.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 f.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

    此外,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的银行,还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出席各种国际性会议,从事国际金融活动以及代表政府签订国际金融协定;在国内外经济金融活动中,充当政府的顾问,提供经济、金融情报和决策建议。

四条产生原因与三项功能之间有一处明显的时间差,值得点破:原因①②在 17—19 世纪就已成立,原因③要到 19 世纪中叶才被接受为职责(英格兰银行 1825 年首次出手、1866 年 Overend Gurney 倒闭时因未施救而被批评,白芝浩的规则正是对这一事件的回应),原因④与功能③中的货币政策则是 20 世纪的产物(美联储 1913 年成立时的首要任务是提供弹性货币与清算便利,把货币政策当成有意管理的宏观工具是 1930 年代以后的事;央行独立性成为共识更晚,美联储 1951 年《财政部—联储协议》、英格兰银行 1997 年获得操作独立权、欧盟 1992 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写入禁止对财政透支)。这一点决定了本章读法:中央银行的「天然职能」其实是被一次次危机追加的。追加过程也留下未解决的紧张:功能③中「对国家财政给予信贷支持」在现代多国被明令禁止或严格限制(欧盟《运作条约》第 123 条禁止成员国向欧洲央行透支、中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 1995 年起禁止对政府透支且不得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原因即「财政赤字货币化会同时摧毁第 7 章的政策可信度与第 3 章的物价稳定」——而 2020 年美国的财政主导式货币投放与日本银行持有约半数国债的现状说明,禁令在紧急状态下是可以被绕过的,这条边界正是当前宏观争论的前沿。

局限与后续 ​

  • 「为什么需要中介」并没有一个一劳永逸的答案。 20 世纪 60 年代以前占主导的观点(格利与肖,1960)认为银行与非银机构的实质差别被夸大,中介只是把储蓄转换为投资的管道,其存在主要源于监管租与历史惯例。此后半个世纪的证据两头摆动:一方面信息不对称与流动性错配的模型(Diamond-Dybvig 1983; Diamond 1984 关于委托监督)为中介提供了坚实的效率理由;另一方面直接金融与科技平台不断蚕食可标准化的业务(美国 1980 年代后大企业融资几乎完全脱离银行信贷、2007 年后贷款发起从银行转向非银行机构;支付环节被卡组织、第三方支付与稳定币分散)。目前较可信的结论是:越是依赖关系型软信息的业务(中小企业、并购、跨境贸易融资),越留在中介内部;越可标准化的业务(住房抵押贷款、消费分期、支付)越容易被市场与技术替代——这既是理解本章概念清单的钥匙,也是判断银行体系未来走向的依据。
  • 分业与混业之争在 2008 年后被重新打开,但没有回到 1933 年。 危机检验出的结论比「混业危险」更具体:出问题的是依赖批发短期融资、持有大量不易定价资产的机构(投资银行与结构性载体),而不是传统的存贷银行;同时分业体制也未能免于危机(美国 2008 年倒闭的 25 家左右存贷机构集中于加利福尼亚与佛罗里达,源于单一的房地产集中度)。因此改革方向不是恢复《格拉斯-斯蒂格尔》式禁令,而是「准入限制 + 并表审慎 + 处置机制」的组合(沃尔克规则、维克斯 ring-fence、欧盟利卡宁报告后的温和方案,以及 2011 年起金融稳定理事会推动的总损失吸收能力 TLAC)。中国 2018 年银保监会合并与 2023 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成立,走的是「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行为监管补齐」的路径,与本章「全能化趋势」的判断并不冲突,冲突的是节奏与工具箱。
  • 本章各概念的当代形态大多在监管框架之外。 2014 年金融稳定理事会为影子银行给出定义(除传统银行体系之外提供类似银行信用中介功能的实体与活动),并把活动分为三类;中国的影子银行主体曾以银行理财、委托贷款、信托通道与同业特定目的载体为主,2017 年后随「三三四十」检查、2018 年资管新规、2020 年 P2P 清零与 2020—2022 年房地产融资收紧而明显收缩(银保监会 2021 年披露资管类产品规模较峰值压降约 22 万亿元)。与此同时,规模上已经不容忽略的新形态出现:私募信贷与直接放款基金(美国此领域在 2020 年代中期估算超过 1.5 万亿美元)、稳定币结算(USDT、USDC 合计市值一度超过 1700 亿美元)、以及中国的互联网平台助贷与联合贷款。这些活动履行的是本章第(1)(4)条职能(信用中介与创造类货币工具),却不受本章后面的存款保险与最后贷款人安排覆盖——「中介体系」这个词的外延,比本章按银行—央行写成的框架宽得多。
  • 中国金融中介体系的一条主线是「结构性重排」而非概念更替。 1979 年起恢复与设立(中国农业银行 1979、中国银行与建设银行从人民银行分设专业银行、交通银行 1987 恢复、1994 年三家政策性银行)、1997—1998 年取消贷款规模限额并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1999 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约 1.4 万亿元不良、2003—2005 年汇金注资与股改上市、2010 年代城商行与农信社大规模改制、2019 年以来中小银行风险处置与省联社改革(2020 年代浙江、河南、辽宁等地组建省级农商联合银行或统一法人),以及监管机构的两次重排(2018 年合并银行与保险监管为银保监会、2023 年设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并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从人民银行移入),加上《金融稳定法(草案)》2022 年 12 月起提请审议、至今尚未通过——每一步都对应本章某个概念在中国的落地或修补。读本章时若把「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存款保险—最后贷款人」这四件套当成一组静态定义,就会错过中国经验真正提供的东西:这套结构是在三十年里被逐步造出来的,其中「银行为什么要能破产、破产时谁付钱」这一问,至今仍在建设之中。

以笔记整理知识,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