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税收原理
一、名词解释
1.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的不同,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
全额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的全部按照与之相对应的税率征税,即按课税对象适应的最高级次的税率统一征税。 超额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规定税率,各等级分别计算税额,一定数额的课税对象同时使用几个税率。一般认为,累进税率有助于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从而有利于实现收入的公平再分配。
2.价内税与价外税
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价内税是指税额包括在商品价格之中,购买者在购买商品时即缴纳应缴的税。 在这一类税收中,若税率既定,则商品价格越高,税收量越大;当税率变化,商品的价格保持不变时,高税率带来高税收。价内税是依托价格实现的税收,与价格高低关系密切。消费税即属于价内税。 价外税是指在商品的价格之外对商品的购买者所征的税。因为商品的价格之中不含税金,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在价格实现之后再行向政府纳税,所以价格中不含税的商品的购买者除了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之外,还要依据其所支付的价格再行纳税。在这种税制下,税收是在价格之外征收的。
3.税收中性
税收中性是指政府课税不扭曲市场机制的运行,或者说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 如果政府课税改变市场活动中以获取最大效用为目的的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或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就会改变私人部门原来的(税前)资源配置状况,这些改变效果即税收的非中性。
4.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或供应者的一种经济现象。在广义上,税负转嫁包括税收负担转移和最终归宿两个部分。税负转嫁与价格的升降直接相关,是税收负担在各经济主体之间的重新分配,也是纳税人维护和增加自身利益的自主行为。税负转嫁式的方式有前转、后转、消转和资本化。
5.拉弗曲线
拉弗曲线是指反映税率与税收总额之间关系的曲线。它是供给学派关于降低税率以刺激生产和经济增长的理论依据之一,由美国供给学派经济学家阿瑟·拉弗提出。如图 4-1 所示,拉弗曲线以税率为横轴,政府的税收总额为纵轴,是一个向下的抛物线曲线。它表示,税收总额先是随着税率的增加而增加,但税率增至一定程度后,二者即呈负相关关系。拉弗曲线反映了如下一些经济思想:
- (1)高税率不一定取得高收入,高税收不一定就是高效率。高税率往往会挫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引起生产的下降,减少税基。
- (2)取得同样多的税收可以采取不同的两种税率。其中低税率从长远看可以促进生产的发展。
- (3)从理论上说明了税率与税收存在最优组合。
二、简述题
1.简述税收的基本特征。
税收的基本特征包括三个方面:
- 税收的强制性
- 无偿性
- 固定性
这“三性”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
收入的基本特征,不同时具备“三性”的财政收入就不称其为税收。
- (1)税收的强制性。它指的是征税凭借国家政治权力,通常颁布法令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
- (2)税收的无偿性。它指的是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
- (3)税收的固定性。它指的是征税前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征税对象以及统一的税率比例或数额,并只能按预定的标准征税。
2.借助图形解释税收的超额负担。
税收的差额负担理论是哈伯格首先利用马歇尔的基数效用理论作为超额负担的基本理论说明,后称之为马歇尔—哈伯格超额负担理论。税收的超额负担如图 4-2 所示。
图 4-2 表示一种商品的市场,D 是这种商品的需求曲线,S 是供给曲线。征税前的均衡点是 E ,产量为OG ,价格为OB 。假定政府对这种商品课征 FD 的从量税,供给曲线 S 将向左上方移动至 ,税后市场均衡点为 F ,产量减少至OH ,价格上升至OA 。这种税的税收收入是CD (销售量)乘以 DF (税率),即 ACDF 的面积。消费者因课税而损失的消费者剩余是 ABEF 的面积,生产者因课税而损失的生产者剩余是 BCDE 的面积。这两种损失合计为 ACDEF 的面积,显然大于政府的税收收入( ACDF 的面积)。二者间的差额 FDE 就是课税的超额负担。
这说明,纳税人不仅向政府纳税 ACDF ,而且还因商品价格上升、产量(消费量)减少,消费者可能要转向消费其他商品,使消费者在商品间的选择受到扭曲。税收的经济效率就是要求政府在征税过程中尽量使 FDE 这个“哈伯格三角”的面积最小化。
为此,可通过如下三种方法避免或减少超额负担:
- ①对供求弹性为零的商品征税;
- ②对所有商品等量(从价)征税;
- ③对所得征税。
2.简述税负转嫁的条件。
在价格可以自由浮动的前提下,税负转嫁的程度,还受诸多因素的制约,主要有供求弹性的大小、税种的不同、课税范围的宽窄以及税负转嫁与企业利润增减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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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求弹性的大小。供给弹性较大、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的课税较易转嫁,供给弹性较小、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的课税不易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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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种的性质不同。商品课税较易转嫁,所得课税一般不能转嫁。税负转嫁的最主要方式是变动商品的价格,因而,以商品为课税对象,与商品价格关系密切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比较容易转嫁,而与商品及商品价格关系不密切或距离较远的所得课税往往难以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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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课税范围的宽窄。课税范围宽的商品较易转嫁,课税范围窄的难以转嫁。因为课税范围宽,消费者难以找到应税商品的替代品,只能购买因征税而加了价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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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负转嫁与经营者利润的增减关系。生产者利润目标与税负转嫁也有一定关系。经营者为了全部转嫁税负必须把商品售价提高到一定水平,而售价提高就会影响销量,进而影响经营总利润。此时,经营者必须比较税负转嫁所得与商品售量减少的损失,若后者大于前者,则经营者宁愿负担一部分税款以保证商品售量。
3.用拉弗曲线简要说明税率与税收收入之间的关系。
拉弗曲线对说明税率与税收以及经济增长之间的一般关系,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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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曲线说明高税率不一定取得高收入,高税收不一定是高效率。
如图 4-1 所示,税收总额先是随着税率的增加而增加,但税率增至一定程度后,二者却呈负相关关系。因为高税率会挫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削弱经济主体的活力,导致生产的停滞或下降;高税率还往往存在过多的减免或扣除优惠,造成税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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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图 4-1 还说明,基于上面同样的理由,取得同样多的税收,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税率。适度的低税率,从当前看可能减少收入,但从长远看却可以促进生产,扩大税基,反而有利于收入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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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率与税收以及经济增长之间的最优结合虽然在实践中是少见的,但曲线从理论上证明了这是可能的,它是税制设计的理想目标模式,亦即最佳税率。在图 4-1 中,即可找到唯一的适度税率(亦即最佳税率),使得税收总额最大。
三、论述题
什么是最适课税理论?该理论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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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适课税理论是以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为准则,对构建经济合理的税制体系进行分析的理论。理想的最优课税理论是假定政府在建立税收制度和制定税收政策时,对纳税人的信息(包括纳税能力、偏好结构等)是无所不知的,而且政府具有无限的征管能力。但现实中政府对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等的了解并不完全,征管能力也有限,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最适课税理论研究的是政府如何征税才能既满足效率要求,又符合公平原则。
最适课税理论的基石包括三个方面:
- ①个人偏好、技术(一般可获得连续规模效益)和市场结构(通常是完全竞争的)要明确地表现出来;
- ②政府必须通过一套管理费用低廉的有限的税收工具体系来筹措既定的收入。其中,纳税义务与其经济决策无关的一次总付税一般不予考虑,而且,在对经济作出某些假定的情况下,税收工具的任何选择都将与个人的消费情况相关;
- ③在多人模型中,效用的社会福利函数(对个人的效用水平进行加总,用来测定社会福利)作为标准函数,计算出各种结果,据此在有限的税收工具体系中选择最适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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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适课税理论的观点主要体现在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搭配理论、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和最适所得课税理论上。最适课税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①直接税与间接税应当是相互补充的而非相互替代,因为这两大税系各自都有优缺点。
- ②税制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政府的政策目标。如果政府的政策目标以分配公平为主,就应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如果政府的政策目标以经济效率为主,就应选择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
- ③逆弹性命题。也称为拉姆斯法则,指在最适商品课税体系中,当各种商品的需求相互独立时,对各种商品课征的各自的税率必须与该商品自身的价格弹性呈反比。
- ④最适商品课税要求开征扭曲性税收,这是因为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获得完全的信息,而且征税能力受到限制,因此,按拉姆斯法则课征商品税不能保证生产高效率,还必须课征其他扭曲性税收。同时,要使商品税具有再分配功能,也必须征收扭曲性商品税。
- ⑤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为使社会福利函数最大化,社会完全可以采用较低累进程度的所得税来实现收入再分配,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会导致效率损失,而且对公平分配目标的实现也无益。
- ⑥最适所得税率应当呈倒“U”型。从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总体角度来看,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适当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