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会主义企业制度与国有企业改革

摘要

第一节 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

一、财产所有权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
  • 一作为经济关系的所有制范畴,这种关系是通过在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活动体现出来的。
  • 二是作为法律关系的所有制范畴,体现的是一种意志关系和法权关系,它表示占有主体对占有的对象具有一种任意支配的权利。 一定的生产方式产生一定的占有方式,经济上的占有关系产生后,便会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与之相适应。 所有制上的独占或垄断必然在法律上表现为财产归属的确定性,同时也表现为否定该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对同一财产的独占,即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 在实际生活中,所有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
二、所有权

所有权

  • 占有权能
  • 使用权能
  • 收益权能
  • 处分权能
三、所有权能的分离

所有权的诸项权能进一步分离。这种分离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 资本的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的分离
  2. 资本职能与管理、监控职能的分离

第二节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一、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分析
公共产权一般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 一是产权具有不可分性
  • 二是使用权的非排他性
  • 三是外部性
  • 四是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

公共产权的国家代理制即为国家所有制。

二、传统国有产权的行政代理模式及其效率分析

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政府取代国家称为代理初始委托人行驶国有产权的最终控制者。

国有产权的行政代理固然有助于国家对剩余索取权的拥有,避免市场交易成本,但需支付高昂的组织成本和信息成本。

  1. 行政代理的激励成本较高
  2. 行政代理的信息成本较高
  3. 行政代理有可能降低约束效率
  4. 行政代理将难以避免影响力成本
三、深化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在必然性

为了实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就必须通过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培养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

    1. 只有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才能为体制模式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供必要的微观基础。
    1. 只有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才能为体制模式的转换创造必要的市场条件。
    1. 只有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才能实现宏观控制方式的转轨。

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尽快改变国有企业的低效率状况,就必须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关系,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

    1. 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 也就是说,产权不是一种而是一组权利、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 这种权利的有效性取决于对此权利强制实现的可能性以及为之付出的代价。这种强制既可依赖于法律规范、契约和政府强制,也可依赖伦理道德规范。
    1. 产权明晰化是指明确产权关系,以资产来界定当事人占有稀缺资源的权利。 满足产权关系明晰化的相关条件实际上就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关键内容。 这些条件包括:
    • 第一,产权的排他性;
    • 第二,产权的可分割性或可分离性;
    • 第三,产权的可转让性;
    • 第四,产权的有效保护。

    产权明晰化具有以下优点:

    • 第一,产权关系明晰化有利于明确界定交易界区;
    • 第二,有助于规范交易行为;
    • 第三,有助于使交易者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
    • 第四,有助于提高合作效率;
    • 第五,有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第三节 国有产权的多节委托代理及其面临的问题

市场交易的本质是在交易者平等和自愿基础上追求效用函数最大化的产权交易。 由国有产权的属性及市场经济对初始权利安排的要求不难发现,国有产权与市场经济的冲突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一是所有权主体的非人格化资本行为与要求企业以盈利为目标经营国有资产之间的冲突。
  • 二是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与要求企业产权具有可交易性之间的冲突。

第四节 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战略

根据国有企业提供产品的性质和所处行业的差别,可以分为

  • 竞争性企业
  • 非竞争性企业。非竞争性企业又可分为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和从事基础工业、基础设施的垄断性企业。

我们应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改革战略。

一、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选择国有国营模式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它的优势主要不在于参与市场竞争,而在于弥补市场失灵。

公共产品

是指那些消费不具有排他性但收费存在困难的产品。

公共产品分类:
  • 一类是向全体公民免费提供的纯公共产品,如国防、公安系统、公共道路等。
  • 另一类是向消费者收取一定费用的准公共产品,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
提供准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 第一,社会目标在这类企业经营中占据绝对支配地位,即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盈利目标服从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
  • 第二,垄断程度高。
  • 第三,在银行等由多数企业构成的行业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即消费者未必拥有充分的信息以决定在多种多样的服务和价格中选择哪种为好。
国营企业模式主要有以下特征:
    1. 由政府筹资创设提供准公共产品的企业。 为了保持对所有权的控制,一般不进行直接融资,只进行间接融资。宏观效率或者社会福利最大化是衡量企业效率的主要标准。
    1. 政府直接任命或罢免这类拥有企业的负责人。 政府应向企业负责人提出任期内应达到的目标,企业可以在既定的政府下达的指标体系的约束下进行最优经营方式的选择。
    1. 对进入和退出的控制。 为了确保规模经济效益和范围经济效益,政府允许特定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进入某些垄断性行业,而是限制其他企业的进入,以限制过渡竞争所造成的资源浪费。
    1. 政府对垄断企业进行有效的规制,避免因为行政垄断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1. 对收入分配的控制。 企业照章纳税后,其留利比例及留利的使用方向一般由政府通过企业的董事会加以控制,政府每年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提出调整框架,控制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企业负责人在这一幅度之内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
    1. 控制价格与确定财政补贴数额。 由于提供准公共产品的企业处于垄断地位,企业不应拥有定价权,以防止过高的垄断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二、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选择国有国控模式
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基础产业
  • 基础设施
  • 基础工业
处于基础产业的垄断性国有企业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 第一,经营目标的双重性。垄断企业不仅要追求利润目标,而且还承担着一定的社会义务。
  • 第二,在规模报酬递增的条件下,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大规模生产的确比由许多个规模较小的企业同时进行生产能够更有效率地利用资源。
  • 第三,基础产业就其资本规模和技术工程而言,需要巨额投资,且具有“不可分性”。
  • 第四,基础产业是一个需适度超前发展的产业,因为它是其他一切生产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性条件。
政府通过对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控制来达到以下目标
  • 第一,优化资源配置。
  • 第二,提高企业的资源利用效率。
  • 第三,控制收入的再分配。
  • 第四,实现企业财务的稳定化。
政府在这类国有国控模式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的约束方式。
    1. 由于基础产业在经济发展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不仅要追求利润目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而且还需要满足某些社会目标。
    1. 国家对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1. 国家对价格形成监督。
    1. 国家对垄断性国有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竞争性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竞争性国有企业是指那些国家投资建成的、基本不存在进入与退出障碍、同一产业部门内存在众多企业、企业产品基本上具有同质性和可分性、以利润为经营目标的国有企业。

股份制改造
  • 第一,通过明确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注册资本及其相应的权益,界定产权的归属主体。
  • 第二,产权主体行为满足经济人假设——产权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
  • 第三,明确产权主体的权益及责任。
  • 第四,使企业产权具有排他性。
  • 第五,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不同利益主体相互制衡。
  • 第六, 对产权实施有效的法律保护。
四、国有小企业完全放开

国有资本从中小型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退出,不仅有利于让这些企业彻底摆脱政府的干预,完全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创造必要的微观基础,而且有利于政府卸下不得不常常为它们“输血”的巨大负担,转而可以集中财力和人力抓好那些应由政府控制的行业。 构建所有权的退出机制更有助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第五节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模式选择

一、股份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
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的组织形式
  • 自然人企业
    • 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法人企业
    •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所发起组织、全部资本被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票可以在社会上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公司。 股份公司是法人资产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 股份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 (1)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法人资产主要由股东的投入资本和本公司为弥补资本亏损而逐年提留的公积金所构成。
  • (2)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 企业产权独立化后,出资人在获取相应的资本权益时,只以投入资本额承担有限责任。
  • (3)股票自由让渡是维护法人资产制度的重要条件。 由于证券的买卖与公司资产的运动相分离,股东在股市上的股票买卖行为并不直接影响法人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运动,从而能继续维护两权分离的制度条件。
  • (4)界定经营者与公司的关系。 经营者在法人代表机构授权下具体执行企业业务,其收入、升迁、声誉直接与企业资产的运营效率及资产的增值状况相联系。
  • (5)合理有效的所有权约束。 在股份制下,所有权约束分为两个层次: - 第一层次是股东通过在股东大会上用“手”投票和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对公司法人施加股权约束,使公司资产运营符合所有者增值资产和增加资本收益的愿望。 - 第二层次是公司法人机构通过控制重大战略决策权、经理任免权、监督权等方式向经营者施加法人所有权约束,以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 (6)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 企业家的素质对于法人资产的高效率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法人资产制度下,企业家分为两种类型: - 一类是以董事身份出现的企业家,其职能主要由董事会履行。 - 另一类是以经理人员身份出现的企业家。
  • (7)必要的外部约束条件。
    • 一是硬的市场约束。
    • 二是硬的法律约束。
二、国有资产的第一层次授权经营:在政资分开的基础上实行政企分开

国有资产的第一层次授权经营所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在国家层面上把政府职能与本职分开构造出政企分离的制度性条件,使代理国家行驶国有企业所有权的主体行为资本化,即以国有资本的保值与增值为经营目标,并建立起能有效控制行驶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为主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为法人资产制度的建立创造必要条件:

  • (1)政府职能分解。资产所有权与行政管理权、宏观调控权分离开来。
  • (2)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理国家履行所有者职能。明确界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代理行使国有产权职能方面的权力和责任,并规定执法监督程序。
  • (3)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 (4)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国有资产行为的监控。
  • (5)评估国有资产。
三、国有资产的第二层次授权经营: 国有股股权分散化

国有资产的第二次授权经营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建立一批竞争性的控股公司,实现国有股的收益权与控股权相分离,为企业产权独立化创造必要的条件。

  • (1)控股公司的组建。专职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金融性投资的公司。
  • (2)控股公司的组要职责。代理国家操作国有股份。
  • (3)控股公司获取国有股控股权的方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宜通过竞价招标方式转让国有股的控制权,而不应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
  • (4)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控股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关系的界定。控股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它只要向国有资产委员会履行相关义务,便可像一个股东那样行驶国有股权,享受股东权益,承担控股风险。
  • (5)控股公司的运作机理。风险尽量小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四、国有资产的第三层次授权经营:公司的产权独立化

公司产权独立化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从而可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创造出基本的条件。

  • (1)国有股的可转让性使股权分散化成为可能。
  • (2)持股主体多元化。
  • (3)国有股的可转让性使竞争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具有不确定性。
  • (4)党股权分散到一定程度时,每一个股东因控制成本过高而无法或不愿直接支配上市公司的资产营运。公司产权独立化后,便可确立法人资产制度。
  • (5)代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职能的控股公司以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 一类是以参加公司经营为母的股东公益权。
    • 另一类是直接从公司接受经济收益的股东自益权。
五、国有资产的第四层次授权经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高效化

国由资产的第四层次授权经营的目的在于,通过委托人为代理人设置最优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股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 (1)股东会的职责。股东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股票持有者行驶决策权的最高权威机构。
  • (2)董事会的职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关职责。
  • (3)监事会的职责。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监督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及董事会业务执行情况的常设机构。
  • (4)总经理的职责。作为公司业务的总负责人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服从和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和指示,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检查,对董事会负责。

一、名词解释

1.所有权

按照马克思的定义,所有权是确定物的最终归属,表明主体对确定物的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是同一物上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 所有权的这一定义具有以下特点:

    1. 所有权并不意味着所有者可以为所欲为,所有者只能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行使所有权;
    1.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有者可以自由地行使其对自己财产的各种权利,法律并没有对其行使哪种权利做出许可或禁止的规定;
    1. 他人未经财产所有者许可,禁止侵犯(侵占)所有者对其财产的行使权,这是法律可以规定的。 由此可见,所有权概括和赋予了所有者能够实际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2.占有权能

占有权能是指人对财产直接加以控制的可能性,是所有者与他人之间因对财产进行实际控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占有权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在一定的条件下与所有权是重合的,因为所有权只有从占有开始,才能由客观权利变为主观权利,而且只有当占有权回复到所有者手中,所有权才最终恢复其圆满状态。

3.使用权能

使用权能是指不改变财产的所有和占有性质,依其用途而对其加以利用的可能性,是人与人之间因利用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使用权是直接于所有物之上行使的权利,因而使用权的存在首先以占有物为前提。当物与所有者分离以后,所有者的使用权亦与所有权发生分离。

4.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是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人们因获取追加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收益权主要表现为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权,即职能资本家拥有对企业主收入的索取权,货币资本家拥有对利息的索取权,土地所有者拥有对地租的索取权,这种收益索取权的基础便是所有权。

5.处分权能

处分权能是指为法律所保障的实施旨在改变财产的经济用途或状态的行为的可能性,它所反映的是人在变更财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财产的消费(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

6.产权

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 也就是说,产权不是一种而是一组权利,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这种权利的有效性取决于对此权利强制实现的可能性以及为之付出的代价。这种强制既可依赖于法律规范、契约和政府强制,也可依赖伦理道德规范。

7.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是指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能对产权关系实行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 产权制度反映的是在财产使用过程中,财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之间的财产利益和责任的法律及其经济的约束关系。现代产权制度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出资者权利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制度的典型特征。按照著名的科斯定理,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条件下,权利的初始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有关,即产权对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8.自然人企业制度

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自然人企业和法人企业。 自然人企业制度主要包括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9.法人企业制度

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自然人企业和法人企业。 法人企业制度的典型形态是公司制,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10.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所发起组织、全部资本被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票可以在社会上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公司。 股份公司是法人资产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 股份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 (1)股份公司是法人。股份公司有自己的章程,有自己的组织,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具有自己的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 (2)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公司以资本联合为基础,任何合法持有该公司股份的人都能成为公司的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 (3)股份公司的股东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
  • (4)股份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每一股上体现的权力与义务关系是相等的。
  • (5)公司资本的调整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 (6)股份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让渡,但不能退股。
  • (7)股份公司实行财务公开原则,以便让所有的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详尽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然后可以做出相应的选择,保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权益。
  • (8)股份公司的各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享受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每股有一表决权,其权利是平等的。
  • (9)股份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11.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指那些消费不具有排他性和可耗竭性,但收费存在困难的产品。 公共产品具有与私人产品相对应的两个特性:

  • (1)非排他性。 一种公共产品可以同时供一个以上的人消费,任何人对某种公共产品的消费,都不排斥其他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也不会减少其他人由此而获得的满足。
  • (2)非竞争性。 公共产品是提供给一切消费者的,无法在消费者之间进行分割。 由于公共产品既没有排他性又没有竞争性,所以能够从公共产品获益的人可以避开为公共产品付出费用,这称为“免费搭便车问题”。 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人们总是希望由别人来提供,而自己坐享其成。要使公共产品有效率地提供出来,经常需要政府的行动。

12.基础产业

基础产业是指在一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中处于基础地位,对其他产业的发展起着制约和决定作用,决定其他产业发展水平的产业群,它的产品通常要成为后续产业部门加工、再加工及生产过程中缺一不可的投入品或消耗品,通常具有不可再生性质。

13.竞争性国有企业

竞争性国有企业是指那些国家投资建成的、基本上不存在进入与退出障碍、同一产业部门内存在众多企业、企业产品基本上具有同质性和可分性、以利润为经营目标的国有企业。 这些国有企业大部分分布在加工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

二、简述题

1.为什么马克思认为财产所有权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

马克思是从两层含义上来论述所有制范畴的:

  • 一是作为经济关系的所有制范畴,
  • 二是作为法律关系的所有制范畴。

前者体现的是经济主体对客观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在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活动体现出来的; 后者体现的是一种意志关系和法权关系,它表示占有主体对占有的对象具有一种任意支配的权利。

一定的生产方式产生一定的占有方式,经济上的占有关系产生后,便会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与之相适应。 所有制上的独占或垄断必然在法律上表现为财产归属的确定性,同时也表现为否定该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对同一财产的独占,即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

在实际生活中,所有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 所有制关系的变动必然要反映到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中来,使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和所有权关系相互适应,而所有权制度的变化又反过来为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创造一定的条件。 正是由于所有权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因此,马克思认为,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乎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

2.什么是产权?产权明晰化的含义是什么?

  • (1)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 也就是说,产权不是一种而是一组权利、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 这种权利的有效性取决于对此权利强制实现的可能性以及为之付出的代价。这种强制既可依赖于法律规范、契约和政府强制,也可依赖伦理道德规范。

  • (2)产权明晰化是指明确产权关系,以资产来界定当事人占有稀缺资源的权利。 满足产权关系明晰化的相关条件实际上就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关键内容。 这些条件包括:

    • 产权的排他性;
    • 产权的可分割性或可分离性;
    • 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产权的有效保护。

    产权明晰化具有以下优点:

    • 产权关系明晰化有利于明确界定交易界区;
    • 有助于规范交易行为;
    • 有助于使交易者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
    • 有助于提高合作效率;
    • 有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3.国有产权与市场经济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市场交易的本质是在交易者平等和自愿基础上追求效用函数最大化的产权交易。 由国有产权的属性及市场经济对初始权利安排的要求不难发现,国有产权与市场经济的冲突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1)所有权主体的非人格化资本行为与要求企业以盈利为目标经营国有资产之间的冲突。 当政府作为所有权主体时,因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它未必会把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作为唯一目标。 然而,为了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就客观上要求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参与市场竞争。为此就需要实现政企分开。

  • (2)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与要求企业产权具有可交易性之间的冲突。 市场交易本质上是产权的交换,国有企业若要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就应不仅有权占用,而且可以自主处分企业资产,一旦经营失败,企业就可能破产和被接管。企业产权的这种可转让性显然依赖于剩余索取权的可转让性。然而,剩余索取权一旦发生转让,企业的国有制性质就难以维持。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如何解决代理问题就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难题。为了防止多级代理下国有资产的流失,就必须对国有产权实施有效的保护。但是受国有产权固有属性的影响,国家在实施国有产权保护时将会遇到诸多的两难选择。

4.为什么实现产权关系明晰化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

为了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就必须明确产权关系,即以资产来界定当事人占有稀缺资源的权利。 实现产权关系明晰化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原因在于:

  • (1)产权关系明晰化有利于明确界定交易界区。 一个在法律上强有力的产权制度可以通过法律等制度界定和保护排他性的产权,使交易者既能在市场上展开公平的现货交易,又可以与其他交易者缔结具有法律保障的契约关系,形成多样化的财货交换方式和财产转让方式,如借贷、租赁、拍卖、兼并、期货交易等。由此可见,排他性产权的确立是市场机制有效协调微观决策的必要条件。

  • (2)产权关系明晰化有助于规范交易行为。 一个在法律上强有力的产权制度一方面通过法律等形式界定财产的最终归属,保护所有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对财产实际占有主体进行定位和对其拥有的权限进行界定。明确的产权关系既有助于制定公平而有效率的交易规则,又能有效地约束和规范行为人的交易行为。因此,产权明晰化是市场经济有序化运行的重要条件之一。

  • (3)产权关系明晰化有助于使交易者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 产权是由一系列权利与义务的规范组成的,一旦确立了排他性产权,产权主体就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条件下自由支配、处分产权,并独立承担产权行使的后果。权利义务关系的明晰化与对称性,就可使行为人在行使产权时具有稳定的预期,其将全面权衡成本与收益的关系,以效用最大化原则来支配和处分产权,从而优化激励与约束机制。

  • (4)产权关系明晰化有助于提高合作效率。 产权制度通过降低达成人与人之间合作的交易费用,提高合作效率。

  • (5)产权关系明晰化有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排他性产权的确立,使公平、自由的市场交易成为可能; 产权的可分离性,可使人们在拥有和行使这些可分离性的权利时实行专业化分工,获取由分工带来的收益增量; 产权的可转让性,使资源能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在全社会自由流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因此,一个在法律上强有力的产权制度有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5.法人资产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

法人企业的典型形态是公司制,它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所发起组织、全部资本被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票可以在社会上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公司。 股份公司是法人资产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 (1)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法人资产主要由股东的投入资本和公司为弥补资本亏损而逐年提留的公积金所构成。

  • (2)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 企业产权独立化后,出资人在获取相应的资本权益时,只以投入资本额承担有限责任。

  • (3)股票自由让渡是维护法人资产制度的重要条件。 由于证券的买卖与公司资产的运动相分离,股东在股市上的股票买卖行为并不直接影响法人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运动,从而能继续维护两权分离的制度条件。

  • (4)界定经营者与公司的关系。 经营者在法人代表机构授权下具体执行企业业务,其收入、升迁、声誉直接与企业资产的营运效率及资产的增值状况相联系。

  • (5)合理有效的所有权约束。 在股份制下,所有权约束分为两个层次:

    • 第一层次是股东通过在股东大会上用“手”投票和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对公司法人施加股权约束,使公司资产营运符合所有者增值资产和增加资本收益的愿望。
    • 第二层次是公司法人机构通过控制重大战略决策权、经理任免权、监督权等方式向经营者施加法人所有权约束,以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 (6)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 企业家的素质对于法人资产的高效率营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法人资产制度下,企业家分为两种类型:

    • 一类是以董事身份出现的企业家,其职能主要由董事会履行。
    • 另一类是以经理人员身份出现的企业家。
  • (7)必要的外部约束条件。

    • 一是硬的市场约束。
    • 二是硬的法律约束。

三、论述题

1.试述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

  • (1)财产所有权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 马克思是从两层含义上来论述所有制范畴的:

  • 一是作为经济关系的所有制范畴

  • 二是作为法律关系的所有制范畴。 前者体现的是经济主体对客观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在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活动体现出来的; 后者体现的是一种意志关系和法权关系,它表示占有主体对占有的对象具有一种任意支配的权利。 一定的生产方式产生一定的占有方式,经济上的占有关系产生后,便会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与之相适应。 所有制上的独占或垄断必然在法律上表现为财产归属的确定性,同时也表现为否定该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对同一财产的独占,即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 在实际生活中,所有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所有制关系的变动必然要反映到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中来,使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和所有权关系相互适应,而所有权制度的变化又反过来为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创造一定的条件。正是由于所有权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因此,马克思认为,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乎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

  • (2)所有权的权能 按照马克思的定义,所有权是确定物的最终归属,表明主体对确定物的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是同一物上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 所有权的这一定义具有以下特点:

    • ①所有权并不意味着所有者可以为所欲为,所有者只能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行使所有权;
    • 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有者可以自由地行使其对自己财产的各种权利,法律并没有对其行使哪种权利做出许可或禁止的规定;
    • ③他人未经财产所有者许可,禁止侵犯(侵占)所有者对其财产的行使权,这是法律可以规定的。 由此可见,所有权概括和赋予了所有者能够实际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 (3)所有权各项权能的分离 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所有权的诸项权能进一步分离。这种分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 资本的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的分离 利息与企业主收入分别是法律上所有权与经济上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职能资本家只要按期付息,就对借入资本获得了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在股份制经济中,它就表现为股东与公司法人的分权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
    1. 资本职能与管理、监督职能的分离 资本家首先是资本的所有者,其次才作为管理者而享有管理权。由于股份公司的成立,管理权与资本所有权发生了分离。

2.为什么必须深化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

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原因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1)传统国有产权的行政代理模型存在诸多弊端

    1. 行政代理的激励成本较高 委托人的监督活动并不是一种纯粹的获利行为,而是一种监督费用很高的公共选择,并很难设计出一个近似市场衡量标准的激励约束机制。 这样,为抑制下级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需支付高昂的激励成本,且激励成本随国有经济规模的扩大而上升。

    2. 行政代理的信息成本较高 在行政代理中,不仅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会发生累积性的信息损失,而且下级代理人可能有意封锁信息或传递虚假信息,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从而使信息成本迅速上升。

    3. 行政代理有可能降低约束效率 等级组织内的交易存在严格的进入壁垒,代理合约具有长期性质, 这就可能产生原谅失误、相互包庇、相互吹捧、不愿冒险和创新的倾向以及代理关系的政治化。以上因素都易于对监督和惩罚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产生软化作用。

    4. 行政代理将难以避免影响力成本 处于纵向授权链中的不同级别的代理人为在内部资源的分配中获得较大份额的支配权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将会把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游说上级与建立人际关系网这类非生产性活动上,以期按照自己的利益去影响上级的决策,由此付出的代价便是影响力成本。施加影响力所导致的效率损失表现为人力与物质资源的浪费以及由这种影响力的干扰所引起的委托人决策失误。

  • (2)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性

    为了实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就必须通过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培养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

      1. 只有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才能为体制模式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供必要的微观基础。
      1. 只有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才能为体制模式的转换创造必要的市场条件。
      1. 只有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才能实现宏观控制方式的转轨。 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尽快改变国有企业的低效率状况,就必须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关系,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

3.试论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战略。

根据国有企业提供产品的性质和所处行业的差别,可以分为竞争性企业和非竞争性企业。 非竞争性企业又可分为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和从事基础工业、基础设施的垄断性企业。我们应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改革战略。

  • (1)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选择国有国营模式 公共产品是指那些消费不具有排他性、收费存在困难的产品。为保证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只能由政府来提供。 公共产品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 前者包括国防、公安系统、公共道路等。后者包括新闻广播、邮政电讯、城市自来水和煤气等。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要保证最优的供给,必须由政府来提供。 对于纯公共产品,政府应免费提供。对于准公共产品,可以收取一定费用。改革主要是准公共产品企业的改革。 提供准公共产品的企业,垄断程度高、社会目标在这类企业中应占据绝对支配地位,因而实行国有国营模式。

  • (2)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选择国有国控模式 存在自然垄断的行业具有这样的特征: 存在规模报酬递增,因此进入该行业的企业,生产成本具有随生产规模扩大而逐步下降的特征,这样企业就有把生产规模扩大到独占市场的程度。这种由生产技术的性质所决定的垄断,即自然垄断。 基础产业就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基础产业包括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基础工业是指能源(包括电力)工业 仅供参考和基本原材料(包括重要矿产资源、钢材、石油化工材料等)工业。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机场、港口、通讯、水利等设施。在我国现阶段,基础产业还不适宜完全按市场化的标准改造成为完全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应选择国有国控模式。

国有国控模式与国有国营模式的区别在于: 国有国控模式中政府不再是经营者,同时在很多企业中也不是唯一的所有者(允许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占有主体可以多元化),但国有资本具有控制力。 根据不同垄断性企业的情况,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同程度的分离。在此情况下,政府实施所有权约束,并设置必要的进入许可规则来维持垄断,以保证规模效益。

  • (3)竞争性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竞争性国有企业是指那些由国家投资建成、基本不存在进入与退出障碍、同一产业内存在众多企业、企业产品基本上具有同质性和可分性、以利润为经营目标的国有企业。 这类企业应改造成为股份公司。使之成为产权明晰、政企分开、产权主体多元化、管理科学、所有者承担有限责任、自负盈亏的法人组织。 进行股份制改造,需要明确产权关系。
  1. 通过明确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注册资本及其相应的权益,界定产权的归属主体。
  2. 产权主体行为满足经济人假设——产权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
  3. 明确产权主体的权益及责任。
  4. 使企业产权具有排他性。
  5. 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不同利益主体相互制衡。
  6. 对产权实施有效的法律保护。
  • (4)国有小企业完全放开 宜完全放开的国有小企业一般是这样一些特点的企业:企业规模小、竞争性程度高、市场需求变化快、产业的重要性程度低、传统上国家对其控制的力度低、国家对其承担的风险大于其上交的收益等。 放开的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承包、租赁、拍卖或股权转让、改组、联合、兼并等。对长期资不抵债的企业,实施破产。

4.阐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基本思路。

为了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实现产权关系的明晰化,使竞争性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可通过四层次授权经营模型对竞争性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 (1)第一层次授权经营:在政资分开的基础上实行政企分开。 第一层授权要解决的问题是:构造出政企分开的制度性条件,使代理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主体行为资本化。就是使主体以保值和增值为目标,并建立能有效监控行使所有权主体的行为主体的激励约束机制,为法人财产制度的建立创造条件。
  1. 政府职能分解。所有权、行政权、调控权分离。所有权由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行使,行政权归政府行政部门,调控权归政府职能部门;
  2. 国有资产委员会脱离政府系统;
  3. 确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能;
  4. 全国人大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控。
  • (2)第二层次授权经营:国有控股权分散化。 第二层次授权所要解决的问题:建立一批竞争性的控股公司,实现国有股的收益权与控股权的分离。 控股公司是专职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金融性投资公司,其主要职责是经营国有股权。通过持有次级控股公司或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股份,代理国家操作国有股权。

  • (3)第三层次授权经营:公司产权独立化。 国有资产管理局与股份公司之间建立经营国有资产的第三层次委托代理关系,用公司法规范责权利。国有股的收益权与控股权分离后使国有股具有可转让性。公司产权独立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

  • (4)第四层次授权经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高效化。 这一层次授权的目的在于,通过委托人为代理人设置最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资产的运行效率。关键是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职责,建立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